非都市土地申請太陽能光電開發彙整表

 太陽能光電開發     |       2021.07.05


關於農業綠能

達成減碳目標,落實低碳社會,政府已將綠能產業列為主要推動政策計畫之一,全力發展低碳綠能的再生能源。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納入容許辦法予以規範,允許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地上設置,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屋頂型

(ㄧ)畜電共生: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之太陽能設施等,定義為該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明定除符合該辦法第30條規定位於特定區位及條件者,得容許設置「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外;其餘綠能設施案件均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始得設置於農業設施屋頂或農業用地上,以維護其他優良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並落實農地農用原則。

(二)農糧製儲銷設施:

農糧製儲銷設施涵蓋農產集貨及包裝場、批發市場、加工場等,針對受理輔導或補助之農業設施,或相關設施變更使用案、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專案核准案件,將請申請人配合設置。

(三)漁業相關設施: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漁電共生」,在不影響原農業生產下,得以兼顧發展綠能設施,並優化養殖生產環境,減少養殖勞力之付出,防範極端氣候之侵襲,促進產業升級及增進養殖漁民躉電收益,以創造「漁電雙贏」之效益。

 地面型

(ㄧ)室外型漁電共生:

室外水產養殖漁業設施結合綠能因涉及養殖漁民生產模式改變,地方政府及漁民需要看到成功示範案場,因此,本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試所自107年起陸續進行文蛤及各種魚種結合光電之試驗。針對主要養殖物種,以遮蔽率40%為上限,且維持常態產能,最低產能不得低於70%,選擇立柱型及模擬水面浮動型光電設施,試驗該等設施對養殖生物影響情形。其後推動將採先試驗,建立示範案場,再進行推廣之模式。 

(二)埤塘圳路及農業水庫:

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推動,依據行政院核定經濟部「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及經濟部後續規劃短中長程推動計畫,輔導農田水利會(現為各地方管理處)配合推動農業水域用地(埤塘圳路及農業水庫)結合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吸引民間投資投入綠能建設,發揮農業水域兼顧灌溉及發電功能,落實「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目標。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大江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4-23368481【本網站資料如與公發布資料不同,以公發布文字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