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設置路外停車場)( C)
注意事項
一、基本條件:
編號 |
項目 |
1 |
自然人及法人(汽車運輸業等) |
2 |
申請基地面積以2公頃為宜。 |
二、法令條件:
編號 |
項目 |
1 |
基地聯外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連接至現有道路系統: (1) 大型車應臨接實際寬度十公尺以上道路。 (2) 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應臨接實際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 |
2 |
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1) 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2) 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 (3) 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4) 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及緩衝空間)。小型車為六公尺乘以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以十二公尺。但設有內藏式轉盤者,不在此限。 (5) 管理室、廁所或其他法令規定停車相關之必要設施,其面積合計不得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
3 |
室內停車場單層淨高不得大於五公尺。 |
4 |
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40%。 |
5 |
基地需測量(500m範圍)。 |
6 |
申請基地禁限建函詢。 |
7 |
須設置隔離設施及排水設施。 |
8 |
須附交通衝擊報告書(基地超過7,500m²以上,專案審查)。 |
9 |
須繳交農業回饋金(40%)。 |
10 |
位於山坡地,需提水土保持計畫書及開發回饋金(6~12%)。 |
註:第9、10項回饋金擇一繳交
資料來源: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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